(2017)晋10刑更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常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常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晋10刑更186号罪犯常斐,男,198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永济市人,住山西省永济市,初中文化。现在曲沃监狱服刑。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永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常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2011)永刑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常斐宣告的缓刑,与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实行数罪并罚,合并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18年3月23日止。2015年8月12日,该犯被交付曲沃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认为,罪犯常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是一名监督岗,在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参加学习、接受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努力完成改造任务,按时出勤。2015年7月至2017年4月间获监狱表扬三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常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刑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常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17年7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赵志奇审判员王向红人民陪审员秦卓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郭子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