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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4民初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西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徐瑞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徐瑞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4民初808号原告:西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李大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徐瑞明,男,汉族,1969年4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江苏省扬州市。原告西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与被告徐瑞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设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以被告徐瑞明已承认错误、并已书面赔礼道歉、保证不再有毁约行为,从人道主义出发,出于对被告的同情,保留诉权等理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未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766元,减半收取计2383元,由原告西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占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鸟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