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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49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成都蛟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南通市市政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蛟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南通市市政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4997号之一原告:成都蛟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都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法定代表人:黄玉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诗仲,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市市政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法定代表人:刘金荣。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敏,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成都蛟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通市市政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成都蛟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成都蛟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蛟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366元,减半收取计8183元,由成都蛟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罗登亮审 判 员  李 莉人民陪审员  沈成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张洪亮书 记 员  苏小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