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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7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程小平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小平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27刑初89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小平,男,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余干县。2014年9月24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16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经余干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余干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余干县看守所。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检察院以余检公诉刑诉(2017)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小平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案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余干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林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小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份,余干县公安局鹭鸶港派出所民警史金保办理了一起程小平故意伤害案,该案2014年8月被移送起诉,余干县人民法院判处程小平拘役三个月。2016年3月20日左右,程小平到鹭鸶港派出所报警,在报警过程中无理取闹并言语威胁史金保。2016年4月7日,程小平在余干县群众文化活动中心门口无缘无故对鹭鸶港派出所民警史金保进行殴打,在场的另一位鹭鸶港派出所民警即本案被害人吴某依法对程小平控制并将其按到在地。2017年1月14日14时许,吴某在余干县玉亭镇五一购物广场购物后从广场后门出来。程小平坐在购物广场后门椅子上,先是伸脚故意挑衅吴某,后跟在吴某后面并从裤子里面拿出一个环状物品扔向吴某。吴某转身往后看,程小平捡回环状物品,并追上吴某,左手抓住吴某的衣领,用右手击打吴某的头部,并用膝盖顶了吴某。两人分开后,还进行了争辩。吴某报警后,程小平往五一购物广场后门走,为防止程小平逃跑,吴某就在程小平后面尾随。在五一购物广场里面,程小平见吴某继续跟着自己,于是从水果蔬菜摊位上拿了一把水果刀,并叫吴某不要跟着他,不然就用水果刀砍吴某。两人对峙了一段时间后,程小平就扬起水果刀要砍吴某,吴某见势就绕着购物广场的货架跑,程小平持水果刀追赶,大约追赶了3分钟左右,吴某趁机从购物广场后门跑了出去。当时购物广场里面有很多员工和顾客。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宣读了物证照片、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小平借故生事、发泄情绪在公共场所殴打、持刀追赶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程小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辩解被害人吴某被鉴定为轻微伤与其行为无关,因为其根本没有殴打吴某。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4日14时许,被害人吴某在余干县玉亭镇五一购物广场购物后从广场后门出来。程小平坐在购物广场后门椅子上,见吴某从其面前路过,程小平先是伸脚故意挑衅吴某,后跟在吴某后面并从裤子里面拿出一个环状物品扔向吴某。吴某转身往后看,程小平捡回环状物品,并追上吴某,左手抓住吴某的衣领,用右手击打吴某的头部。两人分开后,还进行了争辩。吴某报警后,程小平往五一购物广场后门走,为防止程小平逃跑,吴某就在程小平后面尾随。在五一购物广场里面,程小平见吴某继续跟着自己,就警告吴某不要跟着他,不然的话用啤酒瓶砸吴某,由于没有找到啤酒瓶;于是程小平从水果蔬菜摊位上拿了一把水果刀,并叫吴某不要跟着他,不然就用水果刀砍吴某。两人对峙了一段时间后,程小平就扬起水果刀要砍吴某,吴某见势就绕着购物广场的货架跑,程小平持水果刀追赶,大约追赶了3分钟左右,吴某趁机从购物广场后门跑了出去。当时购物广场里面有很多员工和顾客。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一)被告人程小平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7年1月14日下午14是许,其正在五一购物广场旁边的世纪广场玩,因当时其手上戴着铁环,于是其就转铁环。在转的过程中其铁环转掉了,并砸中一个男人的脚。该男的就说其,其就问你说什么啊,说着说着他就说到史金保的事。这时其想起了史金保是鹭鸶港派出所的副所长,2016年4月7日其对史金保进行殴打时,该男的对其进行控制并将其按倒在地。于是其知道该男的是鹭鸶港派出所的干警,接着其火起来,然后其抓住该男的衣领并用拳头击打该男的头部。打完后,该男的就报警,于是其就往五一购物广场里面去了,该男的也跟着进了五一购物广场里面。其看见该男的跟着,于是其想找啤酒瓶吓他,好让他不要跟着其,但是没有找到。接着其看到水果摊上有一把水果刀,于是其拿起水果刀,该男的看到其拿水果刀就跑,于是其就追。该男的就围着货架转圈跑,追了四五圈大约两分钟,由于里面有很多顾客其没有追上,该男的从购物广场前门出去了。后其就将水果刀放回原处并购物广场后门离开。(二)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1月14日左右,其从五一购物广场买完东西从广场后门出来,当时其手上拿着扫把和簸箕。当时其走到世纪广场南边石墩处时,感觉右脚后跟被什么东西砸到,一看是一个铁环样的东西,转身一看程小平站在其身后。其问程小平:“你做什么?”程小平回答:“你为什么骂我?”其说:“我又没骂你。”接着程小平用左手抓住其衣领,用右手朝其头部打了一拳,并死死抓住其衣领不放。之后程小平又打了其头部一拳,其用力推开程小平,程小平又踢了其几脚,其极力反抗将程小平推开。接着其打电话报警,程小平站在其旁边。打完电话,其和程小平站在石墩旁边三四分钟,程小平要走,其拦住程小平不让他走。程小平往五一购物广场里面走,其在后面跟着,程小平说“你还跟着我,我想走就走。”说完程小平就跑到蔬菜水果摊位上拿了一把水果刀,朝其砍过来。其躲过砍过来的刀后,就围着货架转圈跑。大约跑了两三分钟,其从购物广场前门跑出去了。(三)书证1、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程小平的出生时间、民族、身份证号码、住址等信息。2、受案登记表证实,2017年1月14日14:40:59时吴某报警称,被告人程小平无缘无故对其进行殴打,并持刀对其进行追赶。3、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程小平系被动到案。4、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被告人程小平在五一购物广场里面追赶吴某时所持的水果刀,以及水果刀的形状。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6年4月7日14时50分,程小平对办理其故意伤害案的干警史金保心存怨恨,在余干县群众文化活动中心门口的阶梯上用拳头打伤史金保的左眼角。余干县公安局给予程小平行政拘留十五天的处罚。6、刑事判决书证实,2014年9月24日程小平因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四)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吴某的伤势被评定为轻微伤。(五)证人证言1、黄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14日14时许,其正在五一购物广场水果摊位上做事,一个男子跑到其负责的水果摊位上直接拿走了一把水果刀。然后该男子持水果刀追赶另一名男子。过了一会儿持刀的男子将水果刀放回原处。2、周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14日14时30分左右,其正在五一购物广场的饮料货架上摆放饮料,突然看见一名男子持刀追赶另一名男子。其赶紧躲闪到安全的地方,怕被砍伤。其他的导购员和顾客也纷纷躲到安全的地方,不敢靠近持刀男子。3、张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14日14时30分左右,其在五一购物广场里打扫卫生,突然看见一名年轻男子从购物广场后门往前门方向跑,年轻男子后面有一名手持水果刀的年纪较大男子在后面追,但是没有追上。4、章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14日14时30分许,其在五一购物广场食品摊位上班,突然听见购物广场里面“哄哄响”。其以为是员工打架,其站在通道口看见一名中年男子持刀朝购物广场前门方向跑。5、甘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14日14时左右,其在五一购物广场出入口检票,看见一男子拿着水果刀追另外一个男子,最后没有追上。(六)视听资料五一购物广场监控视频证实,2017年1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程小平在五一购物广场后门口处故意伸脚挑衅吴某,之后尾随吴某至石墩附近,并对吴某进行殴打;以及持水果刀追赶吴某砍的情形。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小平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在公共场所持刀追逐他人,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小平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被告人程小平辩解其没有殴打吴某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程小平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程小平具有犯罪前科情节,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程小平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小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6日至2017年8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分。审 判 长  何少良人民陪审员  余丽琴人民陪审员  张秀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美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