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81民初1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淑华与白银虎、韩玉兰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华,白银虎,韩玉兰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81民初1158号原告张淑华,女,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白银虎,男,1986年1月23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韩玉兰,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张淑华诉白银虎、韩玉兰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8日张淑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淑华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张淑华已预交),由张淑华负担。审判员 哈斯照日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红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