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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5民初1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姚泉智与河南弘冠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泉智,河南弘冠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5民初1502号原告姚泉智,男,1979年3月20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河南弘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郏县城文化路中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581715943C。法定代表人:李会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泉智与被告河南弘冠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姚泉智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姚泉智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泉智撤回对河南弘冠置业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姚泉智负担。审判员  周米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晨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