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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3民初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三明市靖源贸易有限公司与宋志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明市靖源贸易有限公司,宋志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3民初575号原告:三明市靖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法定代表人:曾建芳,总经理。被告:宋志海,男,198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将乐县。原告三明市靖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志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三明市靖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三明市靖源贸易有限公司以需另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三明市靖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三明市靖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佑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韦桂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