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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5民特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朱巧云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巧云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925民特11号申请人:朱巧云,女,1961年7月7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兴化市人,住靖安县。申请人朱巧云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朱巧云称,申请人朱巧云与缪跃先系夫妻关系。缪跃先于1996年8月外出后,一直杳无音信,至今下落不明满18年,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宣告缪跃先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缪跃先,男,1956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原住靖安县建设社区商城62号,身份证号,系申请人朱巧云的丈夫。缪跃先与申请人朱巧云于1987年7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6年8月,缪跃先从靖安县中源乡九岭钨矿出走。后申请人朱巧云及弟弟和朋友到各地寻找,但均未找到缪跃先。申请人朱巧云申请宣告缪跃先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缪跃先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缪跃先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缪跃先于1996年8月出走后,虽经多方寻找,没有音讯,至今已21年之久。申请人朱巧云系缪跃先的丈夫,有权申请宣告缪跃先死亡。本院受理后,依法发出了公告,在法定期间内仍无人与本院联系,故可以确认缪跃先死亡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缪跃先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黄 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陶端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