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2民初1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3
案件名称
赵立科与宁素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立科,宁素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2民初1851号原告:赵立科,男,196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地址:元氏县。被告:宁素位,男,1966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址:元氏县。被告:高光辉,男,汉族,1975年12月16日生,住元氏县。本院2017年6月12日对赵立科诉宁素位、高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冀0132民初185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一页第十一行,“由审判员耿一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更正为,“由审判长耿一贤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判决书第一页第十二行,“原告赵立科和被告宁素位”。现更正为,“原告赵立科、被告宁素位”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2016)冀0132民初1851号民事判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一贤陪审员 史肖杨陪审员 张远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青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