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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2民初1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3

案件名称

赵立科与宁素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立科,宁素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2民初1851号原告:赵立科,男,196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地址:元氏县。被告:宁素位,男,1966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址:元氏县。被告:高光辉,男,汉族,1975年12月16日生,住元氏县。本院2017年6月12日对赵立科诉宁素位、高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冀0132民初185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一页第十一行,“由审判员耿一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更正为,“由审判长耿一贤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判决书第一页第十二行,“原告赵立科和被告宁素位”。现更正为,“原告赵立科、被告宁素位”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2016)冀0132民初1851号民事判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一贤陪审员  史肖杨陪审员  张远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青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