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刑更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红泉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红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晋10刑更147号罪犯王红泉,男,198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新绛县人,住新绛县,小学文化。现在山西省曲沃监狱服刑。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7日作出(2013)新刑初字第0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红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2年6月21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止。2013年10月16日,该犯被交付曲沃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认为,罪犯王红泉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系累犯,是一名包装工,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9月至2017年4月间获监狱表扬三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红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刑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红泉减去所余有期徒刑(刑期自2012年6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赵志奇审判员王向红人民陪审员秦卓琳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郭子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