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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民申2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班良柱、梁文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班良柱,梁文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申20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班良柱。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晖,北京市闻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梁文亮。再审申请人班良柱因与被申请人梁文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内民终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班良柱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将涉案房屋过户至梁文亮名下。梁文亮与案外人云世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于2012年11月8日做出裁定,查封了云世林位于的房屋。2012年12月12日,班良柱与案外人云世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作出调解书,由班良柱取得云世林房屋的所有权。班良柱实际占有该房屋并使用。2015年2月10日,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分局致函一审法院:云世林、王改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由我局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望贵院收到此函后停止涉及云世林、王改转及其公司财产民事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并将案件移送至我局。2015年2月12日,一审法院签收了该函件。一审法院在收到该函件后仍然于2016年11月9日做出裁定,将涉案房产过户给梁文亮。综上,一、二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提出再审请求如下:1.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支持班良柱的一审、二审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班良柱的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根据本案一审判决可知,班良柱是以其在2012年12月12日经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调解,占有并使用案涉房屋。班良柱以一审法院执行该房屋没有法律依据、侵害其对该房屋的合法权益为由,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停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但生效判决以班良柱与云世林之间以房抵债行为发生在查封行为之后,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情形,对案涉房屋不具有足以阻却执行的民事权益为由,驳回了班良柱的上述请求。班良柱在再审申请书中虽然认为原判决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但其在再审申请书中并未明确原判决认定的哪些可能影响判决结果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至于其所谓的一审法院违法执行的依据是在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分局于2015年2月10日已致函一审法院停止对云世林名下财产执行的情形下,一审法院仍作出裁定,将案涉房屋转移登记给梁文亮。但就其上述陈述而言,与一审法院执行案涉房屋行为是否侵害班良柱的民事权益没有关联性,也不能作为班良柱因一审法院对案涉房屋执行导致自身民事权益受损的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班良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琪代理审判员  谢爱梅代理审判员  肖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蒋保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