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4行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安道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凤冈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其他(交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安道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凤冈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324行初46号原告深圳市安道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公明镇人民路中区7号。法定代表人罗洲平,系深圳市安道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卫伟,系贵州文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凤冈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住所地:凤冈县龙泉镇环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冬林,系凤冈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谷仕余,系贵州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安道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凤冈县道路运输管理局道路运输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安道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安道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凤冈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作出的凤冈2016运政罚1213第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安道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对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安道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深圳市安道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周再庆人民陪审员 马学伦人民陪审员 汪在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鲜城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