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23民初1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东顺、臧佳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东顺,臧佳慧,高艳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1729号原告: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人民路东段。法定代表人:袁凯伟,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婵娟,女,该单位职工。被告:王东顺,男,1967年4月19日出生。被告:臧佳慧,女,1994年12月21日出生。被告:高艳举,男,1993年10月1日出生。原告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东顺、臧佳慧、高艳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当事人处分自己的诉权,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218元,减半收取1609元,由原告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云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