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最高法民终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林伟青、彭智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伟青,彭智明,彭志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终2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伟青,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智明,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福,青海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斌,青海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志辉,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福,青海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斌,青海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林伟青因与被上诉人彭智明、彭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林伟青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伟青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16800元,减半收取108400元,由上诉人林伟青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文生审 判 员 王云飞审 判 员 崔晓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王 伦书 记 员 冯宇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