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陈益凯与舒伟德、贺建春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益凯,舒伟德,贺建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9号申请执行人陈益凯,男,汉族,住双峰县。被执行人舒伟德,住双峰县。被执行人贺建春,住双峰县。陈益凯与舒伟德、贺建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2016)湘1321民初16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舒伟德、贺建春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益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舒伟德、贺建春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益凯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舒伟德、贺建春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益凯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华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