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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1民初4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志俊与焦作煤业(集团)方庄矿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俊,焦作煤业(集团)方庄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1民初455-1号原告:张志俊,男,汉族,1969年10月20日生,住修武县。诉讼委托代理人:李秀全,河南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作煤业(集团)方庄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修武县七贤镇,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11737103340。法定代表人靳玉成,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廉国旗,男,1966年7月17日生,汉族,住修武县,系被告焦作煤业(集团)方庄矿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诉讼委托代理人:薛文杰,男,汉族,1973年6月19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系被告焦作煤业(集团)方庄矿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俊诉被告焦作煤业(集团)方庄矿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要求被告支付失业金损失3072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俊撤回要求被告焦作煤业(集团)方庄矿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失业金损失30720元的诉讼请求。审 判 长  潘康德审 判 员  周海琴人民陪审员  刘庆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田阳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