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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3民终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吴定福与肖次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定福,肖次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民终11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定福,男,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次平,男,195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上诉人吴定福因与被上诉人肖次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垫江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1民初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定福在收到法院催缴二审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定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云中审 判 员  张 艳代理审判员  郑 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洪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