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32行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相贤、周小寒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恭城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相贤,周小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0332行初2号起诉人李相贤,1978年10月8日出生,瑶族,农民,现住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起诉人周小寒,女,1979年11月19日出生,壮族,农民,现住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诉讼代理人郑红青,广西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6月22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李相贤、周小寒的起诉状,该诉状以恭城瑶族自治县三江乡人民政府不为申请人解决危房改造指标,甚至为不是独生子女户安排了危房改造指标。请求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令恭城瑶族自治县三江乡人民政府及时给两起诉人优先安排危房改造指标。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提起的行政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起诉人李相贤、周小寒起诉的行为系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政行为,故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李相贤、周小寒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桂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鸣秀所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