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1民初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望奎县时代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春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望奎县时代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李春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1民初776号原告:望奎县时代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春波,职务经理。被告:李春潮,男,汉族,住望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望奎县时代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春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望奎县时代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望奎县时代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望奎县时代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望奎县时代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岳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