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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81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卢会臣与娄俊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会臣,娄俊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81民初324号原告卢会臣,现住扶余市。被告娄俊江,现住扶余市。原告卢会臣诉被告娄俊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1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卢会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娄俊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2013年在弓棚子镇内设点收购花生,原告在当年卖给被告花生,总价款13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分两次给付原告花生款8万元。截止诉前,被告尚��原告花生款51579元。有被告2016年7月10日给原告出具的欠据为凭。故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花生款51579元。为支持其主张,原告举证如下:欠据一枚。用以证实被告欠原告花生款51579元。被告未到庭、未答辩、未举证。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在弓棚子镇内设点收购花生时,自原告处收购花生,总价款13余万元。后该款经原告多次所要,被告分两次给付原告花生款8万元。被告2016年7月10日给原告重新出欠据一枚,记载被告尚欠原告花生款人民币51579元。此款至今未给付,故而成讼。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欠据一枚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售卖花生给被告,有被告出具的欠据予以证实,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反法律强行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则被告负有给付相应价款的法定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花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娄俊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三日内给付原告卢会臣花生款人民币51579元。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巨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之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