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执22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学府雅苑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壮众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学府雅苑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壮众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22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学府雅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堂岗社区春园路11号401,组织机构代码:79795904-X。法定代表人:董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宝平,广东明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壮众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彩田路东方新天地广场D座19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046480。法定代表人:刘璠烨。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学府雅苑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壮众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571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违约金人民币210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仲裁费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扣划了人民币115521.44元,在扣除执行费人民币1632.82元后,剩余款项人民币113888.62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016年11月11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深圳市壮众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街道福民社区1栋、2栋厂房。2017年6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称正在与被执行人协商和解,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正在协商和解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之间如和解不成,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祥审判员 尚彦卿审判员 肖伟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葛 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