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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刑更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郑平海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平海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刑更259号罪犯郑平海,男,198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湖南省新宁县人。现在茶陵监狱服刑。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7日作出(2013)宁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以犯抢劫罪,判处罪犯郑平海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已全部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6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湖南省茶陵监狱因罪犯郑平海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平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目前考核得分4个表扬余304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平海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其系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平海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2日至2021年1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红审判员 敖 云审判员 刘卫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敏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