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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民申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武功县普集镇北显村第三小组与毛云洲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武功县普集镇北显村第三小组,毛云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申8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武功县普集镇北显村第三小组,住所地陕西省武功县普集镇北显村。负责人:张二团,该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陕西唐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陕西唐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毛云洲,男,汉族。再审申请人武功县普集镇北显村第三小组(以下简称北显三组)因与被申请人毛云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4民终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北显三组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为1、北显三组归还毛云洲买地款60000元;2、毛云洲按照同期市场价格向北显三组支付1997年7月8日起至返还土地之日的土地租赁费;3、毛云洲在买卖土地上所建房屋及构筑物、其他辅助设备等损失,由毛云洲自行承担;4、本案诉讼费、鉴定费均由毛云洲自行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审判决北显三组承担卖地款60000元的利息,缺乏证据支持,且适用法律错误。2、原审按照1984年原租地协议中双方约定的租金标准:四亩地每年1200元,判决毛云洲承担卖地后的土地租赁费,严重损害了北显三组的合法权益。3、本案诉争土地上的房屋,无任何合法手续,显然系违章建筑,原审判决错误认定该房屋性质,最终错误地判令北显三组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认定事实严重错误,且原审判决违反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适用法律错误。毛云洲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卖地协议无效,其按约定承担土地租赁费用。北显三组申请再审提出按同期市场价格计算租赁费用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土地买卖协议,约定北显三组将原毛云洲租赁的四亩旱地出卖给毛云洲,该协议为无效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北显三组与毛云洲在明知土地买卖违法的情况下,仍然签订卖地协议,双方均存在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北显三组占有使用了毛云洲支付的土地款60000元,原审判决承担该60000元利息并无不当。关于土地租赁费标准问题,原审根据双方原租赁协议约定的标准进行判决不违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对于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地面附着物,经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房屋建筑物价值为300730元,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机器设备价值为400499元,一、二审法院判决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机器设备等由毛云洲自行拆除,所建房屋归北显三组所有,由北显三组向毛云洲支付房屋价款300730元并无不当。综上,北显三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武功县普集镇北显村第三小组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晓梅审 判 员  倪 健代理审判员  张 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樊云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