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执4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董大华与无为县洪巷乡练溪社区居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大华,无为县洪巷乡练溪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4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大华,男,汉族,住无为县。被执行人:无为县洪巷乡练溪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无为县。法定代表人:代兵,该居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大华与被执行人无为县洪巷乡练溪社区居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为县洪巷乡练溪社区居民委员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董大华借款本金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250元执行费650元,已执行2000元,余欠款被执行人无为县洪巷乡练溪社区居民委员会至今未能给付。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就该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利民审判员 阮道云审判员 李德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