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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刑终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周现军、谭利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现军,谭利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刑终73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现军(绰号“周总”),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住址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兴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谭利(绰号“小利”),女,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住址广西兴业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兴市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审理东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现军、谭利犯抢劫罪一案,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7)桂0681刑初21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周现军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不开庭审理了本案,依法讯问了上诉人周现军,听取其意见和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10月15日,同案人梁某1华(已判决)联系被告人周现军,并商量决定以被害人傅某赌博“出老千”为由索要财物。当晚,梁武文与被害人傅某、庞某等人相继来到广西东兴市东兴镇兴东路264号老树咖啡厅5楼南京商会。被告人周现军、同案人黄某2(已判决)和梁某2、傅某进入“会长办公室”打麻将赌钱,被告人谭利与梁某1华、庞某等人在旁围观,同案人黄某1(已判决)负责提供茶水。在打麻将过程中,被告人周现军、梁某1华等人声称傅某“出老千”,并与同案人吴某(已判决)等人对傅某施加暴力及以暴力相威胁,搜走傅某随身携带的人民币9800元及港币8000元,逼迫庞某现场交出人民币6200元,并强迫傅某承认欠周现军等人人民币50万元。由黄某2口述欠条及“出千证明”让傅某书写,吴某手持欠条让傅某朗读,梁某1华持手机拍摄,黄某1拆下傅某、庞某的手机卡并保管手机。后黄某2使用手机刷卡器将傅某银行卡中的人民币34313元转入自己的银行卡中,被告人谭利使用移动POS机转走傅某银行卡中的人民币129000元。为保证拿到剩余钱款,梁某1华等人继续控制傅某,被告人谭利将庞某带至东兴市东兴镇北仑之星酒店看管,后黄某1接替看管庞某。2014年10月16日上午,被告人周现军、梁某1华迫使傅某打电话联系家人转钱。同日中午,被告人谭利使用移动POS机转走傅某银行卡中的人民币32万元,后返还傅某人民币5000元,傅某、庞某方得离开。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检查笔录、手机提取照片、视频、账户资料、流水清单、证明、借条、东兴北仑之星酒店收款单、POS签购单复印件、刑事判决书、关于黄某2主动退赃的说明、DNA遗传关系鉴定书、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证人何某的证言、被害人傅某、庞某的陈述、同案人梁某1华、吴某、黄某1、黄某2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谭利、周现军的供述和辩解等。原判认为,被告人周现军、谭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方法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二人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周现军是作用较小的主犯,且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谭利是从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决定对周现军从轻处罚,对谭利减轻处罚。随案移送的POS刷卡机1台,属作案工具,依法应予没收。根据被告人周现军、谭利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周现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人谭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三、责令被告人周现军、谭利与东兴市人民法院(2015)东刑初字第186号的同案人梁某1华、吴某、黄某1、黄某2共同退赔被害人傅某人民币453800元、庞某人民币6200元;四、随案移送的POS刷卡机一台,予以没收。宣判后,周现军不服,上诉称在实施抢劫过程中,其听从同案人梁某1华等人的安排,配合他们操作,其本人未向被害人施某,一审法院认定其为主犯不当,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周现军参与抢劫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周现军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周现军与原审被告人谭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方法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从梁某1华处扣押的港币8000元、从黄某2处扣押的人民币34313元发还被害人傅某。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周现军和检察员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上诉人周现军与原审被告人谭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方法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二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周现军积极参与,且抢劫所得赃款大部分归其支配,亦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周现军上诉提出其是从犯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周现军抢劫数额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抢劫所得赃款大部分归其支配,其又未赔偿被害人损失,一审法院鉴于其是作用较小的主犯,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其作出了最低的量刑,再要求从轻处罚于法无据。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建议维持原判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廖家胜审判员  牙政远审判员  李振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乾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