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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6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霍健与孙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健,孙晓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6837号原告:霍健,男,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系辽宁法大(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晓红,女,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原告霍健诉被告孙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霍健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霍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6元,由原告霍健负担。审判员 马 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万又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