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再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利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利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左惠民,周传军,王丽君,李三平,四川广运集团剑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民再2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利容,女,197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凌川,男,四川川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太平洋大厦。负责人:李雄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中青,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剑阁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左惠民,女,195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四川省剑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源(左惠民之夫),男,195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传军,男,197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简阳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丽君,女,197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剑阁县养路段职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三平,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剑阁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广运集团剑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普安镇河西街*号。法定代表人:马明林,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海东,男,1971年7月17日出生,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四川省剑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志刚,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利容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简称太保公司)、左惠民、周传军、王丽君、李三平、四川广运集团剑阁有限公司(简称广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广民终字第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2016)川民申18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王利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凌川,被申请人太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中青,被申请人左惠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源,被申请人广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海东、何志刚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周传军、王丽君、李三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利容申请再审称,1.剑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称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传军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作为雇员因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2.左惠民提交的外购药品发票及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简称华西医院)开具的处方复印件中均未加盖公章,且其未提交证明其需要使用外购药的医嘱、购买外购药品清单,亦无法证实外购药品用途,故左惠民主张的指定外购药品费28652元不应赔偿;3.自己当庭否定了二审中太保公司提交的神行车保系列保险单的投保单复印件中黄传位签名的真实性,二审法院对该证据采信不当,太保公司未履行免责事由的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该公司应在川H×××××号轻型厢式货车(简称H48385货车)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简称乘坐险)保险金额5万元内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对左惠民主张的外购药品费28652元不予赔偿,太保公司承担乘坐险保险责任,赔偿左惠民5万元,由周传军与自己承担连带责任。太保公司辩称,1.王利容的雇员周传军违法超载;2.该公司与王利容之夫黄传位签订乘坐险合同的投保单上投保人声明栏为黄传位签名,黄传位已缴纳保险费的事实与之相互印证,证实该公司已尽到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王利容主张该公司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没有事实依据,应免除该公司的乘坐险保险责任;3.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再审开庭前向该公司档案室调取黄传位签名的投保单原件未果,该原件已提交本案二审法院。请求:维持二审判决。左惠民辩称,其在再审中提交的新的证据证实其经华西医院医生开具处方后,支出28652元在外购买药品用于治疗。请求:维持二审判决对其的赔偿金额。广运公司辩称,1.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周传军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应由左惠民起诉主张,不应由作为被告的王利容在再审中主张;3.同意太保公司的答辩意见。请求:维持二审判决。左惠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王利容、广运公司、李三平按责任比例赔偿医疗费358064.57元、后续治疗费2.9万元、护理费3280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含陪护人员)14830元、营养费4440元、残疾赔偿金163891.8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410元、交通费364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住宿费5140元、病历复印费787元、鉴定费2060元,共计932309.37元;太保公司在川H×××××货车、川H×××××轻型厢式货车(简称川H×××××货车)、川H×××××大型普通客车(简称川H×××××客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简称三者险)、乘坐险(川H×××××货车)的保险金额内赔偿其除鉴定费、复印费之外的各项费用。之后又请求追加周传军为被告,与王利容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9月14日,周传军驾驶王利容所有的川H×××××货车搭乘唐建林前往剑阁县普安镇,在等待唐建林前往剑阁县好又多超市联系业务时,又免费搭乘左惠民,由剑阁县向普安镇方向行驶,当日17时,行至剑(阁)××)路××+950m处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由唐少林驾驶的李三平所有的川H×××××货车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何子述驾驶的王丽君所有且挂靠于广运公司经营的川H×××××客车(搭乘刘建华、卢文杰、王以翔等人)相撞后,被川H×××××货车追尾,造成周传军、何子述、左惠民、刘建华、卢文杰、王以翔受伤及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传军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何子述、唐少林承担次要责任;左惠民、刘建华、卢文杰、王以翔不承担责任。事发后左惠民及其他伤者当即被送往剑阁县中心卫生院(简称白龙镇卫生院)救治,左惠民因伤势较重,当日又转入剑阁县人民医院,住院1天,花费医疗费14423.10元、门诊费794.40元,共计15217.50元。2013年9月15日,广元市中心医院医生前往剑阁县对左惠民诊断,支付急救费400元。同日左惠民被转至华西医院治疗。至同月25日,左惠民在华西医院门诊重症监护室救治10天,花费门诊费用52621.20元。2013年9月25日至同年11月3日,在华西医院住院39天,支付医疗费110549.06元、指定外购药品费28652元,共计139201.06元。2013年11月3日,左惠民又被转至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西藏成办分院住院治疗,至同年12月19日,住院46天,支付医疗费用113152.84元。该院出院病情证明书,载明加强营养支持,住院期间陪护2人。同月19日,左惠民转至剑阁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4年1月15日,住院27天,支付医疗费6056.59元。后因伤势情况,其于2014年2月17日至同年3月16日返回剑阁县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26天,支付医疗费29314.88元、卫生材料费203.10元,共计29517.98元。2014年3月31日及同年4月29日,左惠民在剑阁县人民医院门诊就诊,分别支付门诊费241元和603元。因此次交通事故,左惠民共住院149天(含华西医院重症监护10天),住院期间由左英明、苟桃林及左惠民亲属(其夫杨光源)护理。经杨光源委托,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川求实鉴[2014]临床鉴2499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左惠民因交通事故受伤的伤残等级目前为八级、九级、九级、十级、十级;左惠民2年内的后续医疗费用约需2.9万元,若2年后仍需继续治疗,可另行鉴定;左惠民的护理时间暂定2年,若2年后仍需护理可继续追加。左惠民为此支付鉴定费2060元。经王利容于2014年8月11日申请对左惠民的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委托,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简称华西鉴定意见),左惠民全身多处骨折后长期卧床,发生废用性骨质疏松构成部分护理依赖。左惠民支付检查费854元。2014年11月13日,经一审法院主持调解,各方达成如下一致协议:均认可不将华西鉴定意见作为本案判决依据;对左惠民伤残等级及暂定的2年护理期限均无异议,不再申请重新鉴定;对左惠民的护理费依法判决;此调解协议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各方予以认可。诉讼中,左惠明自愿放弃残疾赔偿金项下的被抚养人生活费2842.20元的诉讼请求。诉讼前王利容向左惠民支付3.8万元,垫付白龙镇卫生院医疗费794.35元;王丽君向左惠民支付2万元;太保公司向左惠明支付1万元。左惠民生于1955年4月10日,现年59岁。另查明:川H×××××货车所有人为王利容,周传军为其雇请的驾驶员,该车在太保公司投保交强险、三者险(保险金额50万元)、乘坐险(保险金额5万元×1座)、车责不计免陪条款以及三责险不计免陪条款;川H×××××货车所有人为李三平,唐少林为其所雇请的驾驶员,该车在太保公司投保交强险、三者险(保险金额30万元)、车责不计免陪条款以及三责险不计免陪条款;川H×××××客车所有人为广运公司,实际车主为王丽君,双方属挂靠经营关系,该车在太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三者险(保险金额50万元)。本次事故发生均在三车的保险期限内。本次交通事故还造成川H×××××客车驾驶员何子述和该车搭乘人刘建华、卢文杰、王以翔受伤,王丽君为何子述垫付医药费3396.88元,为刘建华垫付医药费4342.96元,为卢文杰垫付医药费926.60元,为王以翔垫付医药费393.52元,共计9059.96元。一审法院判决:一、限太保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三者险、乘坐险保险金额内赔偿左惠民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46762.34元,扣减其诉前已经支付的1万元外,还应赔偿436762.34元;二、限王利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左惠民超过保险理赔范围的损失及鉴定费、自费药费等共计81574.14元;三、限李三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左惠民超过保险理赔范围的损失及鉴定费、自费药费等共计44580.92元;四、限王丽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左惠民超过保险理赔范围的损失及鉴定费、自费药费等共计44580.92元,扣减其诉前已经支付的2万元外,还应赔偿24580.92元,广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左惠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40元,减半收取2570元,由王利容承担1542元,李三平承担514元,王丽君和广运公司共同承担514元。王丽君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返还其多赔偿的金额13573.8元。并由被上诉人承担二审上诉费用。王利容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四项,改判左惠民的损失由太保公司首先在三辆机动车的交强险共计36万元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太保公司在三者险和乘坐险保险金额内赔偿;仍有不足的部分,由左惠民承担一半,再由各侵权人按一审判决确定的责任比例赔偿,由周传军和自己承担连带责任,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上诉费用。李三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承担7552.22元,并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太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关于川H×××××货车乘坐险的内容,改判该公司不承担川H×××××货车的乘坐险赔偿责任(减赔5万元);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二审中,太保公司称,王利容所有的川H×××××货车超载,该公司已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对乘坐险5万元不予赔偿。该公司提交了王利容之夫黄传位为川H×××××货车购买保险的投保单一份。王利容质证认为,该证据不是新的证据,不发表质证意见。左惠民质证认为,该证据是复印件,根据保险单的时间起止可以看出,对太保公司是否真的尽了告知义务表示怀疑。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予以确认。二审法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系三车相撞造成,周传军系王利容雇请的川H×××××货车驾驶员,是在雇佣活动中造成左惠民受伤,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王利容所有的车辆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且客货混装、驾驶室超载,左惠民系该车的乘坐人员,不是川H×××××货车的第三者,因此,一审判决王利容不享有在太保公司投保的交强险正确,同时该车超载,也不能在乘坐险保险金额5万元内得到赔偿。王丽君与广运公司属挂靠经营关系,在本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对于左惠民的损失,在其交强险和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后再承担连带责任。李三平在本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对左惠民的损失,在其交强险和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后再按比例分担责任。故对交强险和三者险保险金额外的损失由王利容承担60%,王丽君承担20%,王丽君与广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李三平承担20%。经审查核实,左惠民的损失为:1.医疗费321310.05元(不包括扣减10%的自费药35701.12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9220元;3.护理费88720.18元;4.后续治疗费2.9万元;5.营养费1490元;6.残疾赔偿金161049.60元;7.残疾辅助器具费2410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9.交通费3646元;10.住宿费3000元;11.鉴定费2060元。以上共计631905.83元,与一审判决认定一致,但应将鉴定费2060元剔除与自费药费35701.12元另计由侵权人按责任比例分担,应确定赔偿金额为629845.83元。太保公司在川H×××××货车、川H×××××客车交强险项下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左惠民医疗费2万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左惠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交通、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2万元,共计24万元,还有389845.83元,由王利容承担60%即233907.50元,王丽君承担20%,李三平承担20%,太保公司在李三平所有的川H×××××货车三者险项下赔偿左惠民389845.83元×20%=77969.17元,在王丽君所有川H×××××客车三者险项下赔偿左惠民389845.83元×20%=77969.17元。太保公司在王利容之夫黄传位对川H×××××货车投保时,在保险条款的相关免责条款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对相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的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使投保人明白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尽到了合理义务,对太保公司在二审庭审中提供的保险单及保险条款予以确认。故其主张对王利容所有的川H×××××货车乘坐险5万元不予赔偿的上诉理由成立。太保公司应赔偿交强险24万元,三者险(二车)155938.34元、共计395938.34元,除已支付1万元外,还下余385938.34元,由太保公司赔偿。王利容除承担本案责任的60%,即389845.83元×60%=233907.50元外,还要承担左惠民自费药费35701.12元、鉴定费2060元,共计37761.12元的60%;即22656.70元,王丽君承担20%即7552.20元,李三平承担20%即7552.20元。王利容承担233907.50元以及自费药费和鉴定费22656.70元,共计256564.20元。由于左惠民免费搭乘客货混装的车辆,其主观上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王利容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承担10%的责任即25656.40元。因此,王利容应实际赔偿左惠民230907.80元,扣减王利容已支付的3.8万元以及在白龙镇卫生院支付抢救费794.35元外,还应赔偿左惠民192113.40元。王丽君与广运公司应连带赔偿左惠民自费药费和鉴定费7552.20元,扣减王丽君已支付左惠民2万元,经品迭,可由太保公司赔偿左惠民373490.54元,支付王丽君12447.80元。李三平应赔偿左惠民自费药费和鉴定费7552.20元。王丽君、李三平、太保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关于王利容主张的左惠民外购药品费28652元是否应予赔偿的问题。经查,对左惠民因胸部闭合伤、肺部感染,由华西医院医生根据其病情需要开具的替加环素处方在外购药14天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王利容主张将其所有的川H×××××货车的交强险纳入本案赔偿范围以及其不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与本案查证的事实不符,其主张周传军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左惠民认为将王利容诉前支付的抢救费未纳入本案总额,以及漏算护理费,由于左惠民对一审判决无异议,视为放弃权利,不予审查核实。综上,王丽君、李三平、太保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王利容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金额计算错误,实体处理不当,应予以改判。二审法院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太保公司在交强险、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左惠民各项损失373490.54元,支付王丽君12447.80元,限于本判决签收后十日内履行;三、限王利容于本判决签收后十日内赔偿左惠民各项损失192113.40元;四、限李三平于本判决签收后十日内赔偿左惠民自费药费、鉴定费7552.20元;五、驳回左惠民的其余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1916元,由王利容承担1716元,左惠民承担2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确定的方式承担。本院再审查明除太保公司已尽到乘坐险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以外的事实,与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太保公司提交的乘坐险条款,载明第八条(黑体字),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四)保险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它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装载的规定。何子述、唐少林、王以翔等人询问笔录及事故现场照片,证实事发当时三辆机动车速度都很快,各车均刹车避让不及。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如下:(一)关于雇员周传军是否在交通事故中有重大过失、其是否应与雇主王利容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过失的程度分三个等级: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而欠缺者,为轻过失;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而欠缺者,为一般过失;显然欠缺普通人之注意者,为重大过失。本案中,相关证人证言和照片证实事发时三辆机动车行驶速度都很快,各车均刹车避让不及,导致事故发生。当川H×××××货车与川H×××××客车相撞后又被川H×××××货车与其追尾相撞,造成多人受伤及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故本案事故的发生系多因一果。虽然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传军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但其对事故的发生非重大过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应由雇主王利容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王利容提出周传军具有重大过失,应与其承担连带责任,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左惠民外购药品费28652元是否应予赔偿的问题。左惠民在再审中当庭提交了证据1加盖华西医院病案证明专用章的长期医嘱单打印件;证据2加盖四川昇和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武侯区黉门后街药店印章,并注明复印属实的2013年10月8日至同月21日华西医院处方笺复印件,证据3注射用替加环素说明书。王利容质证认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3的来源是否合法有异议。太保公司、广运公司对上述证据无异议。王利容虽提出对部分证据有异议,但没有证据证实,对左惠民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采信。上述证据证实左惠民经华西医院医生开具处方后,支出28652元,用于购买和使用与其病情相符的药物替加环素。王利容提出该笔费用不应赔偿,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三)关于太保公司是否已尽到乘坐险免责事由的明确说明义务,是否应因此免除其承担川H×××××货车乘坐险5万元的赔偿责任的问题。经查,太保公司在二审中提交了王利容之夫黄传位为川H×××××货车购买保险的投保单复印件。王利容质证认为,该证据不是新的证据,不发表质证意见。左惠民质证认为,该证据是复印件,对太保公司是否真的尽了告知义务表示怀疑。二者对投保单复印件的真实性均不认可。再审中,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称其去公司档案室调取投保单时,得到的答复是原件已借出用于本案一、二审诉讼,一直未归还,但其没有将该投保单提交给法院的证据,当庭查阅本案一、二审案卷,未找到该投保单原件。王利容亦当庭否认称该投保单中的黄传位签名非黄传位本人所签,而系太保公司工作人员代签。故投保单中黄传位签名的真实性存疑,不能证明太保公司已履行免责事由明确说明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太保公司应当提交证据证实其对乘坐险条款中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太保公司在审理过程中提交的乘坐险条款,载明了保险机动车违反法律有关机动车装载的规定,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内容,但该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向投保人就该部分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太保公司乘坐险保险条款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对川H×××××货车所有人王利容不产生法律效力。王利容提出太保公司未尽到乘坐险免责事由的明确说明义务,应在乘坐险保险金额5万元内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审判决认定太保公司已尽到明确说明义务不当,应予纠正。二审判决已认定王利容应赔偿左惠民192113.40元,故太保公司应在王利容承担的赔偿金额内以乘坐险保险金额5万元为限向左惠民承担赔偿责任。太保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总计为二审判决金额373490.54元+5万元=423490.54元。在太保公司承担乘坐险5万元的赔偿责任后,王利容还应向左惠民赔偿192113.40元-5万元=142113.40元。综上所述,王利容的再审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金额计算错误,实体处理不当;二审判决太保公司对乘坐险免予赔偿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广民终字第259号民事判决和剑阁县人民法院(2014)剑阁民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保险金额内赔偿左惠民423490.54元,支付王丽君12447.80元;三、王利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左惠民142113.40元;四、李三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左惠民7552.20元;五、驳回左惠民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140元,减半收取2570元,由王利容承担1542元,李三平承担514元,王丽君和四川广运集团剑阁有限公司共同承担51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16元,由王利容承担716元,左惠民承担200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承担10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羊 斌审判员 曾 蕾审判员 冯一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