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执异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朱浩国与刘景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景阳,朱浩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91执异41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刘景阳,男,汉族,1975年1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申请执行人:朱浩国,男,汉族,1969年2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在本院执行原告朱浩国申请保全被告刘景阳财产的(2016)川0191执保1645号案件中,被执行人刘景阳对该保全裁定的执行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立案后,被执行人刘景阳向本院递交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景阳撤回异议系其自愿处分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景阳撤回执行异议。审 判 长 袁晟翔人民陪审员 叶碧云人民陪审员 周京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