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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4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邓平、闫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平,闫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4执105号申请执行人邓平,男,198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全州县。被执行人闫超,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全州县。申请执行人邓平与被执行人闫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全州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5)全民初字第9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闫超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全州县人民法院(2015)全民初字第90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通过向村委调查,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100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全州县人民法院(2015)全民初字第9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传松审 判 员  闫传生代理审判员  李泞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蒋 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