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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刑更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周美华抢劫罪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美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293号罪犯周美华,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兰陵县(原苍山县)人,初中文化,,原住山东省兰陵县,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新沂市人民法院2009年1月16日作出(2008)新刑初字第6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美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刑期自2008年6月2日起至2024年6月1日止。赃款赃物继续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4月1日交付江苏省镇江监狱执行,2009年7月2日调至江苏省无锡监狱服刑改造。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6月28日作出(2011)锡刑执字第255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锡刑执字第529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锡刑执字第0085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3月1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7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6月5日至2017年6月9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周美华,在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周美华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周美华,在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周美华,在2016年10月至12月的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18分,在2017年1月至3月的考核积分308分。为此,2015年9月、2016年7月、2017年3月累计获监狱表扬三个,确有悔改表现。罪犯周美华对判决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及狱内消费等情况核查表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周美华在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罪犯周美华系暴力犯且未自觉履行财产性判项,故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美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8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毅审判员 朱 健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