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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2民初2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玉军与李敬国、周永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军,李敬国,周永利,崔艳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2271号原告:王玉军,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告:李敬国,男,195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南城西区,。被告:周永利,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南城区。被告:崔艳丽,女,196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王玉军与崔艳丽、李敬国、周永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王玉军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玉军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王玉军负担。审判员 夏华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      佳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