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民初1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韩建虎与沁阳市金色港湾洗浴会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建虎,沁阳市金色港湾洗浴会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1702号原告:韩建虎,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沁阳市金色港湾洗浴会所,住所地:沁阳市怀府西路57号。经营者:胡平,女,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原告韩建虎与被告沁阳市金色港湾洗浴会所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韩建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韩建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聂卓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建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