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1民初7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范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范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1民初7602号原告:刘某,男,196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王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被告:范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范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二被告主动向原告偿还部分借款,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阿力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金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