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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民初1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刘兴华与宽城宇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华,宽城宇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1762号原告:刘兴华,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福,男,宽城镇智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宽城宇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九虎岭梁上。法定代表人:戴永强,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庆富,男,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兴华与被告宽城宇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刘兴华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兴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兴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刘兴华承担。审判员  贾佳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宇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