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江苏绿源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与连云港都茂化工有限公司建设���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绿源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连云港都茂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3民初88号原告:江苏绿源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中路10号国际贸易中心办公楼13楼。法定代表人:许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江苏海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都茂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临港产业区纬三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刘金娣,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江苏绿源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都茂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茂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都茂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绿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9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3月20日至2013年4月28日期间,原、被告签订工程设计、安装合同,合同总金额47万元。原告已完成设计任务,但被告仅支付38万元,余款9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迟迟没有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30日,原、被告签订《连云港都茂化工有限公司废水处理项目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负责都茂化工的废水处理项目的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负责污水站设备采供、安装及联动调试,合同总价款为320000元。2014年6月19日,废水处理设备安装工程完工,原告将该工程移交被告,被告于2014年6月19日在工程移交单上签字并盖章确认,接收该工程;2013年4月28日,原、被告又签订了《连云港都茂化工有限公��废气处理项目设备、管道安装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负责都茂化工废气处理工艺的设计、废气处理工艺图内的设备、管道、电气系统的安装调试,合同总价款为150000元。2014年6月19日,废气处理设备安装工程完工,原告将该工程移交被告都茂化工,被告于2014年6月19日在工程移交单上签字并盖章确认,接收该工程。自2013年5月7日起至2015年7月14日止,被告累计向原告付款380000元,尚欠90000元至今未付。原告绿源公司具备环境工程专项乙级资质、化工工程专业甲级资质。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的部分内容、原告举证的合同2份、资质证书2份、工程移交单2张、对账单及付款凭证4张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绿源公司具备涉案工程的设计、安装资质,原、被告签订的两份都茂化工废水、废气处理项目的设计、安装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按合同的约定完成了涉案工程的设计、安装义务,并于2014年6月20日将工程移交给被告使用,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工程款。涉案两项工程的设计、安装工程款共计470000元,被告已付380000元,尚欠原告90000元,依法应支付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连云港都茂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绿源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工程款9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公告��600元,均由被告连云港都茂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马晓永审 判 员 王德军代理审判员 梁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雅坤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