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8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陈琼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琼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8刑初412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琼文,男,1978年12月出生,汉族。因本案于2017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美检公诉刑诉[2017]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琼文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宇翔、书记员朱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琼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7年3月3日9时许,被告人陈琼文在海口市××区一废旧民宅内以5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1小包毒品给陈某,陈某立即将该毒品吸食。二、2017年3月3日9时30分许,陈琼文在上述同一地点以5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1小包毒品给林某1,林某1立即将该毒品吸食。三、2017年3月3日11时30分许,陈琼文在上述同一地点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1小包毒品给林某2,林某2立即将该毒品吸食。当日12时30分许,民警在海口市××区陈琼文贩卖毒品的废旧民宅里将陈琼文、陈某、林某1、林某2一起抓获,当场从陈琼文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200元、毒品4小包,经鉴定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其中3包均净重0.03克,另外1包净重0.06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琼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毒品、毒资,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陈某、林某1、林某2的证言,被告人陈琼文的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现场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琼文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多次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净重0.1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琼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日起至2020年3月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交付本院。)二、缴获在案的毒品海洛因0.15克,予以没收销毁;扣押在案的毒资人民币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adcazamhjksllobuc8审 判 长 邝小蕊人民陪审员 王巧玲人民陪审员 何衍东法官 助理 伍惠兰书 记 员 林瑾怡速 录 员 王志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