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01执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01执67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1,女,200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屈某(李某1母亲),女,1980年4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2,男,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本院在执行李某1与李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李某2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李某2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李某1未受偿金额为117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苏 日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青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