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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执1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宁国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宁国市中德碾磨材料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国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宁国市中德碾磨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1869号申请执行人:宁国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住所地宁国市人民路财政大楼九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7027810679018。负责人:周文敏,主任。被执行人:宁国市中德碾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汪溪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6476519-3。法定代表人:包德保,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宁国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与宁国市中德碾磨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皖1881民初18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凤维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 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