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21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荣辉申请执行渑池金华新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荣辉,渑池金华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132号申请执行人杨荣辉,男,1972年12月29日生。被执行人渑池金华新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杨荣辉申请执行渑池金华新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221民初15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现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21执1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邵红伟审判员  李俊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