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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6民初56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5681苏州鼎桥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隆兴激光刀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鼎桥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隆兴激光刀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6民初5681号之一原告苏州鼎桥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银胜路133号。法定代表人蔡腾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坚,江苏诺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隆兴激光刀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木东路413号。法定代表人张治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郁子楸,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州鼎桥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隆兴激光刀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后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因原告未按照法律规定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苏州鼎桥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长栋代理审判员  赵 强人民陪审员  华火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施美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