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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刑更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田福辉寻衅滋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福辉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刑更144号罪犯田福辉,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运河监狱服刑。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8日作出(2016)鲁1322刑初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福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法律文书送达生效后,交付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运河监狱于2017年5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田福辉不符合减刑的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福辉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绪启审 判 员  程海军人民陪审员  郑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瑞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