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执1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润通印染服装有限公司、濮柏云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润通印染服装有限公司,濮柏云,罗条珍,胡云强,陈惠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122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润通印染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诉讼代表人: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管理人。被执行人:濮柏云,男,195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罗条珍,女,195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胡云强,男,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陈惠敏,女,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申请执行人浙江润通印染服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濮柏云、罗条珍、胡云强、陈惠敏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3民初92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濮柏云、罗条珍、胡云强、陈惠敏应对申请执行人支付的代偿款25780.49元各自承担五分之一份额的清偿责任;另四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2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洪震兴执行本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财产管理机关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陈惠敏、胡云强名下的银行存款,扣除诉讼费、执行费后实现债权3492.85元;被执行人陈惠敏、胡云强名下的房产已由另案多轮查封,本案无法处置,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车辆、股权等;被执行人濮柏云、罗条珍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本院已向四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603执122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仁康审判员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银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