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7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海军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327刑初46号公诉机关陕西省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海军,男,生于1994年3月18日。2016年1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2017年2月27日涉嫌盗窃罪被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陇县看守所。陇县人民检察院以陇检公诉刑诉〔2017〕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海军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杜晓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海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5日,被告人海军乘坐车牌号为甘LM78**号橙色雪佛兰小轿车从甘肃省华亭县来到陇县红崖湾加油站附近,在加油站附近的尤努斯餐厅内盗走杨志学的高仿iphone7plus手机一部,后又进入卧室盗走杨志东放在枕头下面的现金人民币4600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047元。破案后,手机与部分赃款1400元已追回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海军当庭供认不讳,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当庭举证、质证下列证据证实: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破案经过、抓获经过,七营全网通手机卖场专用票据,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2016)甘0824刑初181号刑事判决书,证人白生龙、何晶晶证言,受害人杨志东、杨志学陈述,被告人海军的供述,价格鉴定意见书,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海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予以惩处。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海军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海军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海军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海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则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魏宏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