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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3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鑫与王鹏、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陈长宝、舒兰市鸿生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鑫,王鹏,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陈长宝,舒兰市鸿生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3民初261号原告:王鑫,男,1998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吉林省舒兰市环城街四方村五社.现住舒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民,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杨,男,舒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鹏,男,198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汪清县。负责人:陈少波,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华轩宇,男,198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坦君,女,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汪清营销服务部法律顾问。被告:陈长宝,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财,男,舒兰市连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舒兰市鸿生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总裁,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站前路270号。法定代表人:刘亚芹,经理。被告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总裁,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吉林大街165号。法定代表人:张硕,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石,男,198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园艺路亲亲家园小区10号楼1-9-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鑫诉被告王鹏、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陈长宝、舒兰市鸿生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鹏、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舒兰市鸿生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鹏、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舒兰市鸿生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鑫撤回对被告王鹏、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舒兰市鸿生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张恒华人民陪审员  刘春波人民陪审员  刘星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玉梅—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