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201民初2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桂娥与张应芬、林登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娥,张应芬,林登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2452号原告:李桂娥,女,196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六盘水市钟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翔,系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5202200610366716。被告:张应芬,女,196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林登榜,男,196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六盘水市钟山区,原告李桂娥与被告张应芬、林登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李桂娥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桂娥以暂时放弃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娥撤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计2200元,由原告李桂娥负担。审判员  赵泽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