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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8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董宏伟与张凯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宏伟,张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8执29号申请执行人:董宏伟,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周建军,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凯军,无职业。申请人董宏伟与被执行人张凯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作出的(2016)黑8108民初5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限期申报财产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限制高消费令、风险提示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于2017年6月21日给付欠款2000元,余欠款未按期履行义务。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凯军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8108执2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可再次执行。审判长  王金路审判员  杨劲松审判员  任英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金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