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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6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覃永发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永发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226刑初5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永发,男,1964年1月2日出生于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4月27日被执行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6月6日被执行逮捕,2017年6月1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环检刑诉[2017]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永发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永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永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3月份期间,被告人覃永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为扩大种植杉木面积,到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东兴镇平安村“汝央坡”其自家杉木林地的下方,砍伐了一片天然生长的杂木和其本人种植的一些杉木。2015年初,被告人覃永发请本屯的覃某2帮助申请办理采伐证。但因其家中的林地位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地内,并未办理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因急于用钱,自2015年7月份起,被告人覃永发陆续在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东兴镇平安村“汝央坡”其自家杉木林地内砍伐杉木,后将所伐衫木用于抵债。经鉴定,被告人覃永发无证而采伐的林木,林业规划为广西九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8林班3、4小班,滥伐总面积为2.1公顷,其中杉木蓄积量为52立方米,杂木蓄积量为81立方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覃永发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覃永发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其表示认罪,愿意主动交纳罚金,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覃永发向法庭提供村委证明一份、砍伐后林地补种新杉木苗后的现场照片,用以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已经在砍伐地上重新造林种植杉木,被告人尽力挽回损失。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份起,被告人覃永发为了偿还债务及扩大种植杉木面积,到位于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东兴镇平安村“汝央坡”(地名)的自家杉木林地内,砍伐了一片天然生长的杂木及杉木。期间,被告人覃永发让同屯人覃某2帮忙向林业行政部门申请办理采伐证,但因该林地位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并未办理得《林木采伐许可证》。被告人覃永发因急于用钱,将所砍伐的杉木交由覃某2外运出卖,2016年2月17日,覃某2外运三车杉木约16立方米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在案。2017年3月2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覃永发传唤到案接受调查,覃永发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鉴定,被告人覃永发无证而采伐的林木系林业规划为广西九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28林班3、4小班,滥伐林木总面积为2.1公顷,其中杉木蓄积量为52立方米,杂木蓄积量为81立方米。在林木被砍伐后,被告人在砍伐地上重新种上杉树,目前长势良好。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的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及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办案情况说明,广西九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出具的未办理砍伐证的证明,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覃某1、覃某2、覃某3、覃某4、覃某5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清单、相片,桂编[2012]30号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广西九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图,被滥伐林木位置平面图,检验意见书,材检验报告,鉴定聘请书及鉴定人员资质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林权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被告人辨认现场笔录、被扣押林木照片,社区矫正调查表及意见书,平安村委证明,砍伐后林地补种杉木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永发违反森林法规,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其位于广西九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林木(其中砍伐杉木蓄积量为52立方米,杂木蓄积量为81立方米),林木蓄积量达133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确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是在公安机关调查期间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案发全过程,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主动重新造林,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案发前表现良好,被告人因生活所需而砍伐自家林地内林木,主观恶性不大,犯罪后经教育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具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没有再危害社会的危险,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被告人宣告缓刑。扣押在案的一批杉木及作案工具手锯一把依法应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覃永发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涉案木材一批、作案工具手锯一把,均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覃仕科审 判 员  李志文人民陪审员  葛克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覃淑婧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