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23执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杨云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杨云民,陈德勇,陈兴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5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住所地:茌平县顺河街008号。主要负责人:肖栋,行长。被执行人:杨云民(身份证号372524197502194438),男,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陈德勇(身份证号372524196210214412),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陈兴旺(身份证号372524196511274419),男,196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经向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且查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茌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3民初236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黎明代审判员 马 伟代审判员 张公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