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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刑更1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姜士亚盗窃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姜士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196号罪犯姜士亚,男,1987年3月26日出生,原住安徽省颍上县。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7日作出(2008)武刑初字第8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姜士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尚未追缴的赃物折价款355100元继续追缴。刑期自2008年7月4日起至2028年6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月14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2012)锡刑执字第29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又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锡刑执字第0089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4年12月30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7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6月5日至2017年6月9日进行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姜士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减刑。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姜士亚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姜士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6年10月至12月的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27分,在2017年1月至3月的考核积分336.6分。为此,2016年12月获监狱表扬一个、2017年1月获监狱表扬二个(系2016年5月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变更而来),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对判决所处罚金及追赃均未履行,其提供了安徽省颍上县半岗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该犯在监狱内的月均消费为591.08元,监狱月均消费为334.75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姜士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在监狱内的消费高,与当地政府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内容不符,故本院对该证明不予采纳。该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故对其减刑幅度从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士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4年4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一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