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2民初1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彩红、周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彩红,周红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2民初1746号申请人:李彩红,女,汉族,1965年7月3日出生,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委托代理人:姚春枝,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南宁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娟,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南宁分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周红,女,汉族,1969年7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彩红诉被告任铁夫、韦佳宁及第三人广西博天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周红即被申请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彩红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周红持有的广西博天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共计人民币105万元的股权,并以一份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单号:NO:0303127724)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红持有的广西博天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共计人民币105万元的股权(即35%股权)。冻结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转让、变卖、赠与、抵押被冻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党建军审判员 李宁明审判员 谢明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全保 微信公众号“”